1)第十六章、喜新厌旧2_性福生活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
  2、陈本虚第二次诉状

  刘戈:在这个古老的东方古国,法律历来与现实生活,相去甚远,甚或是毫不搭界。这一纸判决书,也正是中国人现实生活的反映。

  所谓的合情、合理、合法争论,也是由来已久。在中国,捆绑式夫妻,是太多太多了。陈本虚此番离婚不成,悲剧既是中国人的感情悲剧,也是中国人命运的悲剧。

  但悲剧的存在,总是有它某些方面现实合理性:或是于法官们乐意成人之美,不想拆散他人家庭之传统心理;或是,是由于今天中国人物质生活水平太低,妇孺儿童的利益,太需要得到保障。

  因此,不管从哪一方面来说,陈本虚们,都只有牺牲,只有作为牺牲品,才能够奉献于时代祭坛。

  满长雄:陈本虚他并没有牺牲什么的,他就是一个现代的陈世美。他就是有什么所谓的牺牲,是应该的。这也是一个当代花花公子的可耻下场,活该。

  严小春:就这样子说人家活该,也不对。他还是有自己一定的原因。我们不能够强迫每一个人的婚姻都和谐。但是,我们要保证我们婚姻的相对稳定,这也是法官不判决他们离婚的主要原因。

  陈本虚在这里说的,是很不对的。你完全没有理由,来责备一个法官。你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,毕竟还存在有一个角度的问题。

  想不到,刚刚收到了陈本虚给我发来的第一次民事判决书,不到几天时间,又收到陈本虚发给我的第二次诉状。陈本虚诉状的最大特点,是几句话,就说清楚了。

  民事诉状

  原告:陈本虚、四十二岁。住东莞长安西门外七十七号。

  被告:宋文革、三十一岁。住东莞长安东风路三十三号。

  请求事项:离婚。

  事实与理由:我与被告一九八四年结婚。一九八八年生一男孩。后已经起草离婚申请,并列出财产分配清单,同时分居。一九九三年被告搬出。我向法庭起诉。由于法院不顾事实判决,被告于一九九五年春节,擅自搬回原来住址。我怕伤害儿子,让其搬入。

  我与被告分居三年,被告搬出一年,法庭判决逾半年。这半年,被告多次到我的单位闹事。几年来,我们从不来往。法庭还说,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,离婚是不是一定要死了哪个人,才算是彻底破裂?我再次起诉,希望依照婚姻法规定,判决离婚。

  起诉人:陈本虚

  一九九五年二月三日

  刘戈:天下的悲剧,大多也是由人好心造成的;天下悲剧,大多亦是好人和好人,在一堆造成。满清已经被推翻了近百年,但封建的阴影,却还时时笼罩在每一个人的生活之中。可是这场拉锯战式的离婚,倒是给了作家一个大显身手的机会。

  我不能不再次为这样别具一格的结构而叫好。下面,肯定

  请收藏:https://m.81cnw.com

(温馨提示: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,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)
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