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)第十七章、作风下流1_性福生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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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、宋文革的答辩

  我的答辩

  法官同志,自从一九九四年底,法院判不准离婚,我心里很高兴。得到法庭支持和双方单位领导协商,同意我和儿子住回家中。我着带儿子,回到了原来家门口。我们从窗口上看见,原告一个朋友在看电视。我差不多讲了一个多小时好话,他还是不肯给我开门。

  后来,我将所有办公室钥匙,拿去套开了。我和儿子进了家,原告的那个朋友说:你们两个人闹到了这种地步,你就答应,离了吧。我帮你把户口,迁到广州去。

  原告不多久,就回来了,看见我在,手拿菜刀来砍我。幸好有他朋友抓住他。他左砍右砍砍不成,改用拳打脚踢,打得我口出血,右脚大腿上面,青紫多块,两三天都起不了床。胸口痛了一共四十二天。

  当天晚上,六点多钟,原告的新情妇,刘彬彬下班回家。我拖着双脚,不能走路身体,去找到了她,把判决书放到她手中,说请求她的原谅。

  可她以为,自己已经是这间房子的主妇了。对我母子搬回家来,非常地不满,满肚子的牢骚。原告当着她的面,多次打我的脸。

  我一个弱女子,实在是没有办法了。我就准备,要去自杀了。原告的朋友见我要自杀了,才要刘彬彬赶快出去,并且大声地骂原告:

  你还没有离婚,你就不应该,把刘彬彬带回家里来。

  我回到了家里住下,原告马上将他和刘彬彬的共同房间锁住了,不分白天与黑夜。家里的电话,我和儿子都不能用,改装在他和他女儿的房间里。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,还是我在操劳家务,给每天读书的女儿赶时间做饭,三个多月。

  三个月当中,我每月三百元给原告,作为我的伙食费。没有想到,原告拉关系,去香港半个月。一分伙食钱不留下来之外,还请来了他的亲戚来看这个家。一个男的,姓熊,女的姓周。他们都可以自由出入原告的房间,唯独我和儿子,不能够进入他的房间。

  半个月一共五个人的生活开支,全由我负担。原告女儿该吃该用的物品,全部锁在房中。姓周的大姐问她,为何要这样做。女儿说,是父亲叫她这样做的。

  原告说我毒打他的女儿,你们说,这有可能吗?他去香港时,还请了两个人来看家。而且她的女儿,已经十五岁多了。站起来要比我高;坐起来要比我大。我还敢打她?我将判决书给那两个人看过,反而被他的女儿一脚,就踢烂了我的房门。此事我单位的领导和原告单位的领导,都知道。

  原告对自己的亲生儿子,从来就是不理不睬。一九九四年,儿子上不了学前班,我几次打电话,原告都不理睬。后来我只得将儿子送往他的办公室,逼着他给儿子去联系学校。于是他带着儿子回家。

  儿子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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